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制建设,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体现国家政策,符合我市工作实际。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一)草拟文件由科室负责人核稿。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中一个主办科室负责草拟。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草拟。(二)送办公室规范公文格式之后由局法规部门进行审核。(三)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四)送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条 局法规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七条 法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审查规范性文件:
(一)自行审查;
(二)邀请有关专业部门协助审查;
(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在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九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各部委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上报备案过程中,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要求撤消的应按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在实施一年后应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部门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令在执行一年后,也应将执行情况报告上报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