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1605-00005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6-05-12 发布日期: 2016-05-12 16:09
文  号: 0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6-05-12 废止时间: 2026-05-12
名  称: 宿州市文广新局(旅游局)行政确认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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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广新局(旅游局)行政确认分表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5-12 16:09
87行政确认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第十九条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而不予受理的;
    2、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评审结果的;
    4、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及时公开信息、对拟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进行公示的;
    5、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63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该条中第一款为“向申请人提出不当要求的”第三款为“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按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予以惩戒。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8行政确认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项目情况。
    送达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制发送达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不予审定的;
    2、对不符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审定的;
    3、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专家评审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评审结果的;
    4、不及时公开信息、对拟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进行公示,或者公示未满文件要求期限的;
    5、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63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该条中第一款为“向申请人提出不当要求的”第三款为“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按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予以惩戒。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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