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1605-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6-07-21 发布日期: 2016-07-21 00:00
文  号: 0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6-05-12 废止时间: 2026-05-12
名  称: 宿州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其它权力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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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其它权力分表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7-21 00:00
89其他权力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的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20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20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审批后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


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违反审批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监察》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



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90其他权力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责任: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1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2其他权力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3其他权力 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4其他权力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5其他权力 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一级、二级文物的审批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国内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本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发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59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家文物局。”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国内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本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发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59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家文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6其他权力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7其他权力 印刷委托书的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数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数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其他权力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2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6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第28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第30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99其他权力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1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100其他权力 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共同字【2011】33号)第四节 推动风险等级达标,进一步提高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博物馆风险等级的评定和达标工作。评定公布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并组织验收;评定公布为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验收;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利用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技防工程方案在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博物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效能。对未经公安机关组织审核的技防工程方案不得施工;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验收的博物馆不得对外开放。要认真落实博物馆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工作,核定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要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向评审会介绍申报人情况。 
    决定责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法定告知(制发文件)。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件。
    事后责任:颁发证书,监督履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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