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14 16: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第一条 除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提出申请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依照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局政务信息的,应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局牵头制作的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局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局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人有证据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557-3688001),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诉申请人。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务信息向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办理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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