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14 15: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5、文旅、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6、文旅、广电、新闻出版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7、文旅、广电、新闻出版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文旅、广电、新闻出版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文旅、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网站、相关简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局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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