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20 11:2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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