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2309-00006 信息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16: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图书馆读者借书超期费收取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图书馆读者借书超期费收取办法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07 16:3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一、图书馆收取的读者借书超期费,是参照全国图书馆的普遍做法,目的是督促读者按时归还所借的图书,达到文献资源大家共享。

二、一张借书卡可借阅2册图书,读者借书的借期为90天。

读者可续借一次(借期延长90天)。

三、图书借阅超期的,按每册每天收取0.1元超期费;超期费收取基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免收超期费;超过一元的按整元收取,比如:有一册图书超期17天,按规定该收1.7元我馆实际按1元整收取;再比如有二册图书合计超期63天,按规定该收取12.60元,我馆实际收取12.00元整

四、读者如不小心把所借图书丢失了,读者按书价赔偿或拿一本同版本的图书归还到图书馆。如30天内,读者找到所丢的图书,持图书馆开具的赔偿单据,归还图书后,图书馆将退回赔偿金。

五、读者丢失读者卡或读者卡损坏,需补卡的,每补办一次收取工本费5元。

六、图书馆收取的每一笔超期费、读者丢失图书的赔偿金、读者补卡费,图书馆都将开具收费凭据,月底统一核算,缴存到市文旅局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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