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2309-0002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11: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5 11: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一、执法职责

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维护全市文旅市场秩序。

二、执法权限

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内的管理案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分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