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2403-00009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2024-03-14 16:2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14 16:2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宿文旅秘〔202412

县(区)文化和旅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

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宿州市2024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宿州市2024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查实施方案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于20241130日前完成对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邓蒙蒙、尹雅琼    电话:0557-3688067

箱:szwz12318@163.com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312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任务名称

联查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2

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艺术品经营

单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3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门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5

旅行社经营事项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门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

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

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6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7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8

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出版物经营单位

市、县(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9

印刷企业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出版物印刷单位监管

出版物印刷单位

市、县(区)新闻出版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10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1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文物部门

文物保护事项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12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13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报纸期刊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4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检查

广播电视传送机构

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度经营单位的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的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检查主体(层级)

检查对象

抽查

基数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4年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合抽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2

2024年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艺术品

经营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2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3

2024年全市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联合抽查

娱乐场所检查: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市级抽查基数3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公安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4

2024年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联合抽查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市级抽查基数4家,抽查比例5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公安部门开展。

5

2024年全市旅行社联合抽查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旅行社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交通部门开展。

6

2024年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6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7

2024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级抽查基数3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

8

2024年全市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联合抽查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市级抽查基数180家,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9

2024年全市印刷企业联合抽查

印刷企业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印刷企业

市级抽查基数5,抽查比例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10

2024年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联合抽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全市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20%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11

2024年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全市抽查

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

全市文物保护单位

全市抽取10家

20244月至11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

12

2024年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7家,抽查比例3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13

2024年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报纸期刊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比例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14

2024年度全市广播电视传送机构检查

对广播电视传送机构的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广播电视传送机构

市级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15

2024年度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度经营单位的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6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16

2024年度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的检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级自行发起县级抽查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5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44月至11

备注:牵头单位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主体、责任分工、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内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时间安排原则上应当在202411月底前完成各项抽查检查等工作。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4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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