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7月份第2次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20 08: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公开状态 | 权责事项名称 | 失信严重程度 |
| 宿州市埇桥区品尚娱乐会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302MA2NATKTXO | 张兵 | (宿)文综罚字〔2023〕20号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2023年6月7日20时10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随机对该场所V18包厢的点歌系统进行检查。该场所点歌系统为THUNDERSTONE(雷石),执法人员在该曲库中发现三首违禁歌曲,歌曲名为《有点多》,演唱者刘威,宣扬消极颓废人生观、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德;歌曲名为《口无遮拦》,演唱者爽子,宣扬粗口脏话,违背社会公德;歌曲名为《生煎包》,演唱者顽童MJ116,宣扬奢靡、淫秽色情,违背社会公德。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事实。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 | 2023/7/13 |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1 | ||
| 宿州派拾柒娱乐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91341302MA8NCUC49J | 雷鹏辉 | (宿)文综罚字〔2023〕16号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2023年4月15日22时30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单位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云集宝贝城一期文化商业街文化艺术中心09栋02层001号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齐全,演出正在进行当中,舞台上4名乐队乐手正在演出。因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该场演出的批准文件,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营业务为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举办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也未取得该场演出的相关批准文件。你单位的受委托人梁晓龙先后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4日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经调查证实演出活动为你单位举办,演出目的是为酒吧吸引人气,演出费用由你单位支付;受委托人承认你单位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事实。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5 | 2023/7/18 |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1 | ||
| 宿州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300328011862L | 李冬 | (宿)文综罚字〔2023〕18号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2023年4月28日,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电话投诉称,其参加宿州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版纳双飞五日”旅游行程,未签订旅游合同,且对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儿童服务不满意。后经调查,宿州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开展“版纳双飞五日”旅游活动。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 | 0.76 | 2023/7/17 |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1 | |
| 宿州市埇桥区惠美优百货批发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302MA2W2Y7837 | 李宁 | (宿)文综罚字〔2023〕Y005号 |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2023年5月24日15时52分,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李宁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惠美优百货批发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主要以销售日用百货、厨房用品、饰品、玩具等。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左侧货架下有《身体运动谣》4本、《小学生硬笔描红临写字帖》11本,共计出版15本。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场所负责人得知,该经营场所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宿)文综保字﹝2023﹞Y0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李宁授权委托人余艳艳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出版物15本,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0.05 | 2023/7/17 |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 1 | ||
| 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621MA2RGMMTXG | 杨亚西 | (宿)文综罚字〔2023〕Y004号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2023年4月16日09时46分至4月16日11时10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埇桥区蒿沟镇尹楼村党群服务中心南侧的演出活动现场进行检查。现场询问尹楼村第一书记兼尹楼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尹亚洲得知,该场演出的承办方是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演出合同书》,约定演出费用为80000元,演出时间为4月15日、4月16日。初步了解4月15日晚上在演出第九个节目高空杂技时发生意外,目前演出活动已终止,舞台正在拆除中,现场没有找到承办方负责人。后对该案的相关人员尹亚洲(第一次询问)、杨亚西、张学开、王丽丽和马计群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场演出承办方为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杨亚西为法定代表人)具有《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在活动演出前,其未向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亚西承认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事实。 |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圆整 | 5 | 2023/7/8 |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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