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2月份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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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事项类别 |
办理结果(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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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安徽国际文化旅游节 |
1.《关于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项目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44号):省艺术节为我省予以保留的节庆项目。 2.《加快安徽文化强省建设合作协议》:明确文化部支持安徽省艺术节等重大活动。 3.省艺术节是省人民政府主办的重点文化品牌活动,每3年举办一届,迄今已举办11届。 |
办公室 |
主动服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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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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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好戏大家看”展演 |
1.2014年,为落实省委宣传部开展的“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省文化厅策划举办“好戏大家看”演出活动,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低票价请群众进剧场看戏,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报送第三届安徽文化惠民消费季重点活动简介的函》第一条:2016年8月中旬-12月下旬,开展“好戏大家看”展演,坚持“从俭实效、重在惠民”原则,把主会场与分会场结合起来,省市联动,城乡互动。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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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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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办全省小戏折子戏展演 |
1.倡导用小戏这种艺术形式讴歌美好安徽建设成就,展现江淮儿女幸福生活,搭建交流、展现的平台,力推新人新戏,促进艺术繁荣。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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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举办安徽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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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成果信息共享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第三条: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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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服务 |
国家艺术基金,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2014年在全国开展项目申报。省文化厅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意见,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审查结果。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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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2.《"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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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
197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向全世界宣告:1977年5月18日为第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并每年为国际博物馆日确定活动主题。中国博物馆学会于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5月18日在全国各省市区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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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
文物事业管理科、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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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全省博物馆名单、主要藏品信息共享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免费开放服务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法、主要藏品等信息。 |
文物事业管理科、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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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
文物事业管理科、文物管理所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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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快安徽文化强省战略合作协议》:文化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在黄山举办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将其打造成为立足中部及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新品牌。 3.《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33号):同意你省继续举办的活动8项,分别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主办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安徽省各地轮办)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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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依申请类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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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举办安徽省动漫大赛 |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的通知》(皖文产函〔2016〕293号):为努力建设安徽原创动漫高地、动漫人才高地,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快速发展,参照文化部等部委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办法,经研究,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联合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 |
广电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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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服务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产业发展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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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
产业发展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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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会展 |
1.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深圳文博会和北京文化创意博览会。 2.文化部和省委宣传部要求。 |
产业发展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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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文化市场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服务 |
1.《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4〕42号):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主动服务,良性互动;注重保护企业的自尊、自信,激发企业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内生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
执法监督科 |
主动服务 |
检查网吧200余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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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 |
1.《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地要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的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
执法监督科 |
主动服务 |
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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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展文化文物人才、业务培训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98号):科技教育处:指导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
人事科、公共服务和艺术科、文物、旅游等有关科室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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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大文化信息发布 |
1.全市重大文化信息网上发布。 |
办公室、各有关科室 |
主动服务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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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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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牵头组织全省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联盟活动 |
1.《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共同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联盟章程》第三条:联盟的任务是: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协同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公益讲座、展览及其他读者活动,建立我省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工作的协作协调框架及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全省公共图书馆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和管理资源共享机制。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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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2011年11月安徽省文化厅发布):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
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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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图书馆网络信息查阅服务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栏目,并注意内容的及时更新。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图书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使用效率,以服务创新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 |
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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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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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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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
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2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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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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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图书馆古籍分级保护服务 |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方案》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各省级古籍保护分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教材培训本地区的普查人员,汇总并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建立地方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
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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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省图书馆古籍普查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31号):全国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
市图书馆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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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3.《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按规定纳入免费开放的国有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其陈列展厅、多功能厅、博物馆宣传廊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观众开放。其它博物馆应将门厅、宣传廊等公共空间场地免费向观众开放。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免费开放314天 按扣除休息日的日历天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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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组织全市博物馆联盟活动 |
2014年5月26日,全省67家公共博物馆单位代表、10家民办博物馆成立安徽省博物馆陈列展览联盟。其中包括省级馆、区域性重点馆、新建的规模较大的县级馆,以及优秀的民办博物馆。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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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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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徽博物院数字化服务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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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
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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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博物院(馆)讲座活动信息发布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文物和标本的收藏、宣传、研究等工作。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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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
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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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
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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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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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牵头组织全省文化馆活动联盟 |
《安徽省文化馆活动联盟工作方案》:以省文化馆为中心,联合各市、县(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基础平台,以最大程度整合全省文化馆(站)资源,组织开展以社会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向全省人民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服务,提升全省社会文化活动能力、服务层次、服务水平。 |
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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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
市文化馆 |
依申请类 |
正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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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
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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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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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文物事业管理科、文物管理所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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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
文物事业管理科、文物管理所 |
依申请类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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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服务 |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皖文秘〔2013〕17号):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徽省艺术研究院承担。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职责是:1.在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的基础上建立省级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库;2.承担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申报、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日常工作。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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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
市美术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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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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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15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围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信息消费”“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
市图书馆 |
依申请类 |
1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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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开展书画家艺术采风展览活动 |
1.《安徽省书画院关于写生采风活动的会议精神》:为拓展书画家的艺术视野,提升专业技能,激发创作灵感,营造艺术研讨氛围,安徽省书画院在加大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近些年年年组织画家外出写生采风已逐漸形成画院美术创作的重要活动之一。 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第三章第15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弘扬安徽人民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勇于探索,大胆实践。 3.《安徽省书画院创作展览联盟章程》第四条第3节:加强人才培养,通过举办学术研讨、省内外名家大师讲学、外出采风考察等活动,着力提高创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青年书画艺术人才。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美术馆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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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美术馆 |
主动服务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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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文物事业管理科、文物管理所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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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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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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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非遗项目(省级及以上)数字化信息采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3.《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信息采录工作。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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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非遗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
1.《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2.《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开展非遗专业指导及业务培训工作。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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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抢救性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文化部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第三条第(五)款: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3.《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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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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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文化艺术品交流 |
《关于同意安徽省文物总店增挂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牌子的批复》(省编办〔2004〕156号),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职能和职责:负责全省文物的收集、保护、交流。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美术馆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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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行政 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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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
办公室、资源开发科 |
主动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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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执法监督科 |
依申请类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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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旅游企业质监人员教育培训 |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二十五条: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地要建立制度、制定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
执法监督科 |
主动服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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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
执法监督科 |
主动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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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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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
市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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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公益性演出补助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依申请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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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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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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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执法监督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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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执法监督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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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补)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行政审批科、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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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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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1.《安徽省旅游条例》(2017年4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 第一条: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宿政发〔2023〕2号) 第五条: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旅游产业创建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庄园、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旅游特色街区,给予 30万元一次性补助。 |
资源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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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1.《安徽省旅游条例》(2017年4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世界遗产地、古城、古镇、古村、名人故居故里、古道等旅游活动;鼓励依托徽州四雕、文房四宝等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2.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资源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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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1.《安徽省旅游条例》(2017年4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的投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 第一条: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宿政发〔2023〕2号) 第五条: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旅游产业创建品牌。对新评定的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等)、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给予 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
资源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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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旅游营销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4.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资源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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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宣传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
文物事业管理科、文物管理所 |
主动服务 |
1 |
|
82 |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动服务 |
6 |
|
83 |
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 |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
市文化馆 |
主动服务 |
正常开展 |
|
84 |
开展“送展进校园”活动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公共服务与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
85 |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0 |
|
86 |
开展博物馆志愿者活动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博物馆 |
主动服务 |
100 |
|
87 |
开展全市书画交流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市美术馆 |
主动服务 |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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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公共服务与艺术科 |
主动服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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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文物事业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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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
办公室 |
主动服务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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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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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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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旅行社注销登记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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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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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正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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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正常办理 |
|
97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正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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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正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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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正常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