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06 17:52 编辑:文广新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字号:   阅读:

宿州市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共同建设平安宿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线索举报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超限超载、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传销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就医秩序的“职业医闹”黑恶势力;

(十三)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线索奖励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县区、园区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分别由所在县区、园区予以奖励。

(二)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新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线索奖励标准

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集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查获一般恶势力团伙: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四)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五)举报人举报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挥直接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经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经批准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00元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市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交由市公安局或县、区(园区)扫黑办核查,查证属实的,市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子以发放;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并查证属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公安局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市扫黑办审核,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市纪委监委受理并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市扫黑办审核,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

(二)经批准后,市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市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三)举报人本人到市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携带举报人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本人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保密和保护措施

(一)任何举报人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举报人因举报、作证请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园区)参照执行。

宿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宿州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一)来电举报。市扫黑办:3969110。市纪委监委:12388。市公安局:110、3662252。

(二)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市扫黑办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地址举报。举报信收件单位:宿州市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核查中心;地址:宿州市民政局12楼1209室,邮编:234000。

(三)现场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宿州市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核查中心当面举报。地址:宿州市民政局12楼1208、1209室。

(四)其他方式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