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剧场社会化
运营管理意向合作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7 08:51 编辑:市文旅局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阅读: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文旅发〔202524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探索剧场专业化、品质化、特色化运营机制,丰富宿州市文化活动和演艺资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开征集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剧场社会化运营管理意向合作方,诚邀具备实力的企业、机构洽谈合作。

一、基本情况

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交通便利。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剧场包含大剧场、小剧场和露天剧场。其中大剧场设1200个座位,舞台面积约300平方米、小剧场设200个座位,舞台面积约50平方米、露天剧场设500个座位,舞台面积约50平方米。规模合理,功能齐全,剧场内设观众席、舞台、化妆间、设备控制室及相关配套功能用房,可满足大中小型演出、会议、文艺活动等多业态运营需求。

二、合作方式

诚邀有实力的企业、机构以整体委托运营或项目合作等合作方式参与剧场运营管理整体委托运营意向合作方负责后续剧场的节目引进、场地运营、招商管理与日常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项目合作意向合作方负责项目约定的剧场演出保障与日常设备维护等。

三、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

意向合作方需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及相应资金实力,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经营不少于200座规模剧院的管理运营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活动、放映等。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其他披露事项

(一)整体委托运营合作方应坚持以演出、活动、放映等文化综合演艺项目为主营业务,服务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整体演艺项目运营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秀的演出、活动、放映作品,不得在运营场地范围运营与本合作项目无关的内容。

(二)整体委托运营合作方应自行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演出、活动、广告、场地使用和放映相关的配套商业活动的相关手续及备案。

(三)整体委托运营合作方不得改变项目物业所涉房屋的用途,不得对外转租、分租。

(四)整体委托运营合作方如需在馆内进行相关演出活动,须提前书面报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整体委托运营合作方应确保在经营期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现场踏勘。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于202668900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请意向合作方于202665日前将报名表(附件)发送至邮箱475609374@qq.com

欢迎垂询洽谈,敬请联系:陈雨13399571898

    期待合作,共创价值!

 

附件: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剧场社会化运营管理意向合作方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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